《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修订草案)》即日起至7月29日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在进一步扩大非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范围、取消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中断补缴政策、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医保政策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
《修订草案》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自谋职业者、自由职业者以及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自主就业人员。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可参照执行。非本市户籍人员中,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自谋职业者、自由职业者以及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自主就业人员,持有本市居住证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在本市,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可参照参保。
《修订草案》结合居住证管理有关规定,适度扩大非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范围。《修订草案》还进一步明确了取消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中断补缴政策,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时间缴费,未按时缴纳的,事后不得追补。国家和省有其他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修订草案》明确了缴费基数政策、调整中断补缴政策、后延缴费规定。根据《修订草案》,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同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根据停止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中断补缴规定,将同步修订医保中断补缴政策;经审核达到退休年龄可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同时缴纳医疗保险费。《修订草案》还明确了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由职工医保基金支付,原相关办法废止。